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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9/4/29 9:32:15 人气:66

江苏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工业绿色发展,科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开展评价,目录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八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等除外);

(三)在江苏省境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

(四)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  人,其中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相关工作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财会类初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须由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担任,并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行业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近2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行业第三方服务任务不少于5项;

(六)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七)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八)信用良好;

(九)具备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申报的通知,向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评价机构申报材料(格式按附件2),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后,将合格机构材料推荐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评价收费标准和测算依据及过程;

(七)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八)非本省注册的评价机构应当提交其在本省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九)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十)信用承诺书

(十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评价机构申报材料的评审,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四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委托评价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对其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企业一年之内有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格式按附件3)。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材料1份和评价报告电子扫描件);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电子扫描件和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4)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至被评价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收到的各评价机构汇总表汇总后在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官网公布全省评价结果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区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逾期上报的,将列入下一季度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对上年度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上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确认后,于2月底前评价机构工作总结材料和业绩报告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反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法解决的,报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查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评价机构从推荐名单中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外包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评价工作质量低劣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不按规定报送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汇总表的、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

(五)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其它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安排,将本地区评价机构、被评价企业和相关评价结果信息等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一)至(四)款行为的以及受到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有关管理细则和方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