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违法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为有效落实《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2号)、《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府办〔2014〕19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意见》(苏高新管〔2018〕17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力度,现就违法建设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依据《高新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苏高新城〔2018〕78号),在违法建设领域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二、失信行为的认定、推送及查询方式:区城管局依据《高新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苏高新城〔2018〕78号)认定失信行为,并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信用办依法在“诚信高新区”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部门可通过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诚信高新区”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自动化。
三、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人员”,列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黑名单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联合惩戒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方式予以惩戒。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方式予以惩戒。
附件:关于对违法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违法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有效落实《苏州高新区违法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力度,信用办、安监局、消防大队、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城管局、国土分局、城乡发展局、环保局、人社局、交通局、文化局(旅游局)、规划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对违法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达成如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高新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苏高新城〔2018〕78号)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及自然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区信用办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至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并依法在“诚信高新区”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将惩戒情况反馈区信用办。
三、联合惩戒措施
安监局:在纳入失信主体期间,被列为失信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自然人作为区级或板块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范围内从严处罚或上调一个等级。
民政局:对由失信人员担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责令更换社会组织负责人;失信人员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的,拒绝登记其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财政局(国资办):对于失信主体,三年内不予安排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参与国有产权交易;不得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失信主体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终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住建局:失信主体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从严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限制涉及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的产权交易。
城管局:限制使用公共自行车功能,严格限制对失信主体的城管行政许可项目,禁止参与城管系统各类评优、评先及评审。
国土分局:对涉及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城乡发展局:列为城乡局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禁止参与城乡局系统各类评优、评先及评审;暂停农业类职称申报;取消本区农业类补贴和资金扶持;限制参与城乡局主导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新增农业类项目申报;暂停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
环保局:对于失信主体申请环保行政许可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人社局:禁止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益性岗位人员。
交通局:作为交通领域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参考依据;不得核准扩大经营范围。
文化局:对于失信人员申请设立内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不予受理;已担任相应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责令更换。对于失信人员不得成立文艺表演团体。对于失信人员取消文化局系统的各类补贴、奖励和资金扶持资格;停止参与文化局系统各类评优、评先及评审。
规划分局:对失信主体报建的项目从严规划行政许可。
市场监管局:三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涉及违法建设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税务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限量供应发票;取消对单位纳税人的评先评优工作中的相关资格。取消对单位纳税人的评先评优工作中的相关资格。
金融办:由金融办将失信主体名单推送至各商业银行,由各商业银行对其限制信贷业务,已经申请贷款服务的,不再新增。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失信主体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3年的,从“诚信高新区”网站公示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合作,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的内容,确保及时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协商明确。本合作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